□本報記者馬超本報通訊員夏倩
  時下,不少消費者對進口食品情有獨鐘,認為既洋氣又安全,但事實上當你在選購這些產品時是否真的看懂了標註在商品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近日,消費者閻某在購買一款韓國進口年糕時發現,包裝袋上的韓文明明標註的是到期日,而中文翻譯卻是生產日期。為此,閻某將超市方告上法庭,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超市“退一賠十”。
  今年2月11日,閻某在超市購買了15袋韓國進口年糕,共花費308.5元。回家後,略懂韓文的閻某想查看下生產日期,便將外包裝上的中文標簽輕輕揭下,誰知一看嚇一跳,韓文標註的“保質期載於封口處”被中文翻譯成了“生產日見包裝上端封口處”,而該日期為2013年11月8日。
  “早已過期的食品,超市卻還在銷售。如果自己不懂韓文,這些年糕不就下肚了嗎?”閻某認為,超市方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應當退還購物款,並承擔10倍賠償責任。
  對此,超市方辯稱,作為零售商,對生產日期的基本審查義務肯定是盡了最大能力,保證食品安全。但該案中,供貨商在食品包裝上貼的中文標簽顯示該食品未過保質期,其出售該食品時並不知道已過保質期,故其不屬於明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應承擔賠償10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年糕的韓文標註保質期載於包裝封口處,為2013年11月8日。但該食品所貼中文標識卻載明,生產日見包裝上端封口處,保質期6個月。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禁止銷售過保質期的食品,有義務檢驗食品是否合格並如實記錄保質期,及時清理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方應當知道該規定。
  法院認為,超市方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銷售將保質期作為生產日期的過期食品,應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閻某依法有權要求超市方賠償價款損失並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據此,法院判令被告超市方返還閻某價款308.50元,並支付閻某賠償金3085元。
  ■以案釋法
  過失銷售過期食品也屬明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那麼,上述案件中超市方由於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發生的非主觀故意銷售過期食品的情形,是否屬於“明知”範疇?
  該案承辦法官吳偉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這就意味著超市方審查商品的生產日期是其法定義務,對上述規定超市方應當是明知的,故其銷售過期食品無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都應推定為‘明知’銷售過期食品,並據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吳偉對此解釋說。
  反之,如果支持商家認為其不盡上述法定義務而對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從而不承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10倍賠償責任的觀點,將鼓勵商家對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入銷售環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
  吳偉提醒,根據相關規定,進口食品必須加貼中文標簽。標簽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食品名稱、配料成分、凈含量和固體物含量,原產國家或地區,商品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指南,在中國國內的總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而且這些信息必須是中文黑色字體。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為不合格進口食品,不得銷售食用。
  作為商家應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意識,建立規章制度,尤其對於進口食品,不僅要審查商品外包裝上中文貼標的內容,對包裝上的原始標識也應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防止翻譯錯誤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原標題:售過期進口年糕被判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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